住院病历复印须知
一、我院病案室每周一至周五受理病历复印时间如下:
上午8:00-11:00
下午13:00-15:40
二、复印程序:
患者出院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审核→病案室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病案室盖章。
三、我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人员和机构: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